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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在民间借贷中的承担

2015年5月,杨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到2016年5月底还清,王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杨某的配偶赵某对该借款事实不知情,王某的配偶江某对其担保的事实也不知情。2016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赵某、王某、江某连带赔偿该款项。


本案焦点:

1、出借人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杨某及其配偶赵某承担清偿义务?

2、出借人李某是否可以要求担保人王某及其配偶江某承担清偿义务?

针对上述问题,下面本律师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杨某及其配偶承担清偿义务。

本案中,李某作为出借人,向杨某出借50万,并且约定了还款时间,还款时间届满,借款人杨某就应该偿还该借款。而杨某的配偶赵某是否应该承担该笔借款的清偿义务,则需要明确该笔借款是否属于杨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到底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产生的原因是为了家庭开支。只有满足上面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如果赵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不属于杨某的个人债务,那么赵某就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及其承担

上述案例中,赵某如何才能不用承担清偿责任呢,就需要证明杨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并非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个人债务,就由其个人进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下情况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

3、夫妻一方的无偿行为所负的债务,在另一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因其配偶不能获得该笔债务的利益,因此,该笔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债务。


本案中,如果赵某能够符合其中任一情况,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三、李某是否可以要求担保人王某及其配偶承担清偿责任。

王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王某的配偶江某对王某的担保行为并不知情,那么江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呢?本律师认为,江某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为杨某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其配偶江某并不知情,也没有经过江某的同意,并且江某也没有能够分享该笔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无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律师贴心建议

1、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如果不能证明是其个人债务,那么其配偶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其配偶不想承担责任,就需要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2、夫妻一方无偿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过其配偶的同意,而配偶也没有从担保行为中获益,那么其配偶无需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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