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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及相关法律问题

2014年1月,渝北区女子王某发现丈夫马某与另一女子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家庭的考虑,王某向马某提议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有不忠于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人同居),必须支付另一方25万元的补偿金。2014年11月,王某在自己家中发现了马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悲愤之下,王某起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在诉请离婚的同时,还要求马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补偿自己25万元。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解除夫妻关系,马某赔偿王某20万。


本案焦点:

一、什么是“忠诚协议”,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二、签订“忠诚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忠诚协议”的界定

1、定义: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2、法律上的界定:

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侵害其配偶权时,可以通过主张损害赔偿。


二、“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法律上并没有对“忠诚协议”的明确的定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七条与第十条中曾经有关于“忠诚协议”的规定,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出台后,该条款却不见了。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是举棋不定。通过研究各个法院对涉及“忠诚协议”的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来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该的效力。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在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


本律师认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社会生活中类似的“忠诚协议”会出现得越来越多。鉴于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违法夫妻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夫妻忠诚义务属于夫妻的法定义务,而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在双方均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的行为,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现实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与精神,因而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与“忠诚协议”相关的两个法律问题

1、“忠诚协议”能否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2、“忠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仅指债权合同。由此,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其实,面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大量涌现,它们均以提起夫妻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支持夫妻不忠赔偿款的时,也是基于“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四、签订“忠诚协议”时应的注意事项

1、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涉及到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约定而被确定无效;

2、赔偿金额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3、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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