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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单方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

  叶祖林系太仓金菱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公司)职工。2014715716分许,叶祖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摔倒,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南郊中队出具太公交证字(2015)第31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叶祖林驾驶BC19438电动自行车沿书院路由东向西行至人民路路口西侧公交车站,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叶祖林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当日在太仓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叶祖林是否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各方观点及裁判结果]:

    太仓市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工伤,作出太工伤认字(2015)第0092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叶祖林于2014715日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故不予认定叶祖林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叶祖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符合其正常生活习惯,即使面临较大的风雨,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法作出预测;叶祖林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风雨这一客观外力,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违反交通规则、且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时,不能得出其对单方交通事故存在主要过错的结论。且两被告也没能厘清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在未深入调查情况下,仅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就以叶祖林对单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径直推断该起事故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明显不妥。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因此,撤销了撤销太仓市人社局作出的太工伤认字(2015)第0092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天气恶劣情况下,上诉人更应谨慎驾驶车辆,尽到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并且,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看,道路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上诉人太仓市人社局据此认定叶祖林对本次单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叶祖林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太仓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建议]:

   1、对于单方事故,虽然交警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但人社局、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相关材料认定职工对本次单方事故是否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2、天气恶劣情况下,大家应谨慎驾驶车辆,尽到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避免诉累。

作者:谢方琴律师,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更多分享与关注,欢迎关注本微信共号或添加个人微信号xfqlv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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